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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应自动停泵


条文
11.0.2 消防水泵不应设置自动停泵的控制功能,停泵应由具有管理权限的工作人员根据火灾扑救情况确定。
条文说明
11.0.2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在以往的工程实践中发现有的工程往往设置自动停泵控制要求,这样可能造成火灾扑救的失败或挫折,因火场消防水源的供给有很多补水措施,并不是设计1h~6h火灾延续时间的供水后就没有水了,如果突然自动关闭水泵也会给在现场火灾扑救的消防队员造成一定的危险,因此不允许消防自动停泵,只有有管理权限的人员根据火灾扑救情况确定消防水泵的停泵。
具有管理权限的概念来自美国等发达国家的规范要求,我国现行国家标准《消防联动控制系统》GB 16806-2006第4.1节提出了消防联动控制分为四级的要求,并由相关人员执行,这一概念与本规范具有管理权限的人员基本一致,只是表述不同。
消防联动控制操作级别划分表
11.0.2图示 消防联动控制操作级别划分表
注:本表引自国家标准《消防联动控制系统》GB 16806-2006。
提示:
1.超低水位时消防水泵不应自动停泵。
2.所有消防水泵启动后运行时间达到规定火灾延续时间后,消防水泵不应自动停泵。
3.临时高压系统消防转输水泵不应自动停泵。
4.临时高压系统消防转输水箱、消防高位水箱、临时高压系统高位水池的补水由生活给水系统自动补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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